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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珠海市安徽安庆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珠海市安徽安庆商会(英文名称为:ZHUHAI ANHUI ANQING CHAMBER OF COMMERCE)。网址:www.zhaqsh.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珠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按时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长会员单位、理事单位牌及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六)自觉维护本商会的形象和荣誉。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每届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每届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副会长每届缴纳会费1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 审议理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报告); (三) 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召集和主持本商会理事会; (二)主持召开本商会会员大会; (三)贯彻本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拟定本商会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五)落实本商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监督实施本商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制定本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提出本商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九)提出并审议本商会投资经营活动计划与方案; (十)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筹备本商会换届工作; (十一)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提议会员的处分和对会员的除名; (十二)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途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司法程序。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成立党支部,党员为4名。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党章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单位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活动与本单位发展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本单位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单位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本单位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群团基层组织工作。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 第三十五条 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管理费用列支。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指导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确认。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团体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一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